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毕业设计(论文)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
节,也是衡量教学水平、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。为进
一步强化和完善毕业设计(论文)的要求与管理,明确毕业设计
(论文)规范和标准,提高毕业设计(论文)质量,促进专业培
养目标的达成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各专业应遵循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
家标准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
(2021—2025 年)》要求,将“以学生为中心,产出导向,持续
改进”理念贯穿于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全流程。
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
第三条 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以学校为主导,教学院(部)
为主体。
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:
1、制定有关政策,负责指导和管理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;
2、负责毕业设计(论文)的选题、开题、过程管理、答辩等
教学环节的指导和检查;
3、组织校级及省级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的评选及奖励工
作;
4、组织校级论文抽检与盲审。
第五条 教学院(部)工作职责:
2
1、负责毕业设计(论文)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。确定毕业设
计(论文)工作的主管领导,成立教学院(部)毕业设计(论
文)工作领导小组;
2、组织制定本教学院(部)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实施细则
和各专业毕业设计(论文)标准;
3、对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资格审查;
4、成立本教学院(部)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;
5、选配指导教师,审定毕业设计(论文)选题;
6、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的评选与推荐;
7、毕业设计(论文)资料归档等工作。
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工作职责:
1、建立毕业设计(论文)质量评价体系;
2、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日常检查和反馈;
3、毕业设计(论文)质量评估,提出持续改进要求。
第三章 资格认定
第七条 指导教师、评阅教师和答辩教师原则上应由学术水平
较高、实践经验丰富、工作作风严谨、责任心强,具有中级及以
上职称的教师或校内外工程技术、科研、管理等专业人士担任。
第八条 各专业应全面落实校内指导教师和企业或行业专家指
导教师的双导师制。
第九条 参加毕业设计(论文)的学生原则上应修完教学计划
规定的课程,取得相应学分。各教学院(部)可根据专业特点制
订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资格标准。
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,学生不得参加答辩:
3
1、任务书、开题报告、外文文献翻译、正文资料不齐全或形
式审查不符合要求;
2、毕业设计(论文)主要内容未达到任务书所规定的要求;
3、毕业设计(论文)中存在严重抄袭现象;
4、指导教师或评阅教师的评阅成绩不及格;
5、抽检结果为“不合格”。
第四章 指导教师职责
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是毕业设计(论文)质量的直接责任人。
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通过毕业设计(论文)培养学生分析、
研究和设计和能力,引导学生形成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意
识,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规范;注意培养学生的批判思
维、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和协作精神,尤其要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
和能力,鼓励新思想、新改进、新发现。
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包括拟定毕业设计(论文)题
目;下发任务书;指导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;评阅学生开题报
告、外文文献翻译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等;参加毕业设计(论
文)答辩;资料归档等。
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和审查
把关等工作职责;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职责,导致其
指导的毕业设计(论文)大面积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或质量低劣,由
教学院(部)批评教育,情节严重者按《湖北理工学院违反教学
纪律认定及处理办法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章 学生任务
第十五条 学生在毕业设计(论文)过程应遵循以下要求:
4
1、按毕业设计(论文)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,在教师指导下
独立、认真、严肃地完成毕业设计(论文)任务;
2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,按进度进行毕业设计(论文),无故
缺席按旷课处理,缺席时间达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得参加答辩,
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。因事或因病无法正常参加应向指导教师和
教学院(部)履行请假手续;
3、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不得弄
虚作假,不得抄袭他人成果。出现抄袭、雷同、伪造数据、请人
代写等现象,一经查实按 《湖北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
办法实施细则(试行)》处理;
4、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答辩,可向所在教学院(部)提出延期
答辩申请,经所在教学院(部)同意后再报教务处审核,批准后
改期答辩。
第六章 过程体系管理
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(论文)目标必须支撑毕业要求的二级指
标点,能够清晰确定毕业设计(论文)目标与毕业要求二级指标
点的关系矩阵。任务书要确定毕业设计(论文)目标对毕业要求
二级指标点权重的分解及要求,体现毕业设计(论文)目标对毕
业要求支撑的强弱度(H-为强支撑、M-支撑、L-弱支撑)。
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主要阶段分为选题和开题、
论文撰写、学术规范检测、答辩等阶段。
第十八条 选题是确保毕业设计(论文)目标达成的关键,应
力求选题的专业性、可行性、创新性和集成性:
5
1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、毕业要求,结合本专业的实际问题,
使学生能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学会应用所学知识,同时考
虑经济、环境、社会、法律、伦理等各种制约因素;
2、应能凸显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、强化创业意识、提升创新
创业能力的重要作用;在题目难度适合的情况下尽可能结合技术
创新、协同创新、应用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;
3、内容要求适合本科阶段培养要求,涵盖范围不宜过大或者
过小;且一般情况下,同一选题 3 年内不得重复;
4、鼓励与行业企业联合拟定选题,鼓励与教师当前的研究课
题内容结合选题,鼓励优秀学生提前了解和参与有关课题的实际
研究。要求以实验、实习、工程实践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工作为
基础的毕业论文(设计)比例≥50%。其中文、管、经、教类的课
题,要注重反映解决社会、经济、文化中的实际问题,工科专业
选题应尽可能源自本专业的工程实际问题;
5、毕业设计(论文)题目原则上应一人一题。如多名学生共
同设计(研究)一个较大的项目(系统),每名学生应有明确的
分工并依据承担的设计(研究)内容拟定不同的设计题目;
6、毕业设计(论文)选题后原则上不能更换。确因特殊原因
需要更换的,应由学生提出申请,指导教师审核,报教学院
(部)审批,同意后在教务处备案。毕业设计(论文)答辩前两
个月,不得更换选题。
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设计任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题,并提交
指导教师审核通过的开题报告,否则推迟答辩或取消答辩资格。
6
第二十条 学生按照指导教师要求认真撰写毕业设计(论
文),并按时提交给指导教师评阅;根据指导教师的意见,对毕
业设计(论文)进行完善,直至指导教师认可后定稿。
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应采取多种方式(包括信息化手段)考
核、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,耐心指导、及时解答和处理学
生提出的有关问题。指导时间应根据课题内容、工作量、进度及
学生的需要确定。对毕业设计(论文)各个环节要有跟踪指导、
检查及记录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答辩前,必须参加毕业设计(论文)学术
规范检测,通过后可申请答辩。
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院(部)应成立答辩委员会,全面负责本
教学院(部)的答辩工作,答辩委员会应有一定比例来自于企
业、行业等领域的校外专家。各专业下设答辩小组具体负责本专
业答辩和成绩评定,鼓励邀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工作,答辩小组
成员不少于 5 人,指导教师应尽量回避所指导学生的答辩。答辩
工作安排应在答辩前 1 周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撰写完成后,首先由指导教
师评阅并填写《湖北理工学院毕业设计(论文)指导教师评分
表》,对学生的工作态度、工作能力、毕业设计(论文)质量等做
出评价,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。
第二十五条 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,学生在规定的时
间内向答辩小组提交毕业设计(论文),答辩小组指定评阅教师
对毕业设计(论文)进行评阅,评阅教师填写《湖北理工学院毕业
设计(论文)评阅表》。对于评阅不合格的毕业设计(论文),学生
7
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毕业设计(论文)做出修改后再次提
交答辩小组,评阅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。
第二十六条 答辩过程中,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不少于 20 分
钟,包括毕业设计(论文)内容陈述和答辩提问两个环节,其中
毕业设计(论文)陈述不少于 15 分钟,提问环节回答不少于 5 个
问题。答辩小组成员除对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内容提出质询
外,还应考核毕业设计(论文)目标所规定的知识、能力、素质
目标等。
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毕业设计(论
文),可由该单位负责指导毕业设计(论文)的校外专家和本教学院
(部)教师共同组成答辩小组进行答辩。
第二十八条 答辩秘书负责做好记录和文档管理工作,有条件
的专业应将答辩过程全程录像并与其它材料一起集中存档。
第七章 持续改进
第二十九条 教学院(部)应对毕业设计(论文)加强过程检
查和学情分析,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。根据毕业设计
(论文)目标达成度,分析学生知识、能力和素质目标达成上存
在的问题,从教学模式、方法、自主学习要求、评价考核等方面
持续改进。
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检毕业设计(论文),由校
外专家进行盲审。
1、抽检将面向所有专业,从已通过答辩或已通过答辩资格审
查的论文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。重点对选题意义、写作安排、逻
辑构建、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方面进行考察;
8
2、 对省级及国家级一流专业、新办专业重点抽检;
3、 对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人数较多的重点抽检;
4、 对盲审中出现专家评审成绩与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差别较
大、盲审通过率较低的专业加大抽检比例。
第三十一条 学生论文盲审结果的处理
1、盲审结果分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;
2、盲审结果为“合格”,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有效;
3、盲审结果为“基本合格”,学生须参考专家反馈的意见在
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修改,并写出修改说明,指导教师重审、在
修改说明上签字同意,经教学院(部)答辩委员会同意后学生重
新参加答辩;
4、盲审结果为“不合格”,按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不及格
处理。
第三十二条 教学院(部)论文盲审结果的处理:
1、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开,对“不合格”论文比例
较高或篇数较多的教学院(部)将在校内予以通报。问题特别严
重的专业将减少其招生计划,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教学院
(部)和个人予以追责;
2、对连续 2 年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,经整改仍无法
达到要求者,将暂停招生直至撤销专业;
3、抽检结果将作为学校专业评估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、本科
专业认证以及专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
据。教学院(部)应根据抽检结果,查找问题并积极整改。
9
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部、教育厅抽检中出现严重问题的
教学院(部)和指导教师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八章 成绩评定
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(论文)的成绩按以下要求评定:
1、学生最后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分、评阅教师评分、答辩评分
等构成。分项评定成绩时,按百分制记分;
2、最终成绩折合成“优秀”、“良好”、“中等”、“及
格”、“不及格”,记入学生成绩档案;
第三十五条 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完成后,各教学院(部)
组织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的初步评选和推荐工作。教务处组织
校级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的评选,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省优秀学
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和申报,相关要求按照《湖北理工学院优秀毕
业设计(论文)评选办法》执行。
第九章 资料存档
第三十六条 各教学院(部)应高度重视毕业设计(论文)教
学文档资料的收集、整理与分类保存。
1、教学院(部)毕业设计(论文)工作资料主要有:各专业
的毕业设计(论文)教学计划、选题一览表、任务书、指导教师
指导记录、答辩工作安排表、答辩记录、成绩统计表、毕业设计
(论文)、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推荐表、工作总结等;
2、学生毕业设计(论文)可提供资料有:原始资料、计算数
据、试验记录、上机程序、图纸、照片、图片、音像资料、样品
实物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。由指导教师负责收集整理,交各
教学院(部)妥善保管;
10
3、校级优秀毕业设计(论文)由各教学院(部)在规定时间
收齐交学校档案馆保存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三十七条 教学院(部)可参考本办法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和
需要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设计(论文)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,由
院(部)分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。
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